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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回顾:“AIPPI版权热点论坛主题研讨一”演讲实录(下)

2019-12-23
《AIPPI伦敦大会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问题报告》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刘锦丽



本次我主要对AIPPI伦敦世界知识产权大会涉及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报告进行介绍。之前李毅秘书长已经介绍了AIPPI的年度大会机制。AIPPI每年会组织对版权热点问题进行研讨,一般由各个分会先行申报相应的题目,选定题目之后安排各地分会就相关专题进行调研。韬安的律师团队有幸受AIPPI中国分会委托,作为报告调研以及撰写人参加了3次调研工作,其中涉及合理使用的课题,深度链接的课题以及本次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课题。我们可以从题目看出AIPPI对前沿问题的不断探索。韬安非常有幸能承担报告调研以及撰写工作。 



具体报告调研工作流程为,我们收到AIPPI总会的相应报告指南后,根据报告指南制作相应地区调研问卷,将问卷发放给相应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务、律师,希望获得相关专业意见,在获得反馈之后,我们搜集以及整理相关信息并形成中国分会报告初稿。我们后续将初稿提交版权局获取进一步意见。最终,我们整合版权局进一步的调整意见之后,上报给AIPPI总会,总会会对各分会报告进行分析以及整理,并形成决议初稿。针对该份初稿会有一次预备会议,预备会议中各分会代表从全球聚集到伦敦世界知识产权大会,就初稿各自再提出调整建议,形成待投票表决的决议文本,最后根据大会的投票确定并发布最终决议内容。

下面,我首先介绍本次伦敦大会的版权议题背景,AIPPI各分会调研情况,特别是中国分会对议题的看法,最终向大家介绍伦敦大会的决议内容。



本次版权议题的背景主要有三点。随着产业的发展,AI普及程度越来越高,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各地对于AI生成物保护方式存在分歧。另外,该领域已有大量资本涌入,我们需要考虑如何鼓励相关产业的发展。AIPPI在2017年以及2018年均已开始讨论人工智能的问题,但大会没有就AI生成物版权问题发布相关决议。基于以上,目前是研究版权和AI这一交叉课题的绝佳时机。

就人工智能系统而言,有人把AI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以及超人工智能三种AI形式。弱人工智能就如此前几位发言人提到的,只是人类创作的工具。强人工智能可以胜任人类的工作,而超人工智能可以达到比人类智慧更高的层次。但现在我们主要讨论的还是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的阶段。

确定议题方向后,本次调研的主要问题最终限定在:AI生成物是否可以受到版权、邻接权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在什么条件下受到这些法律制度的保护?

就研究范围而言:我们只研究可版权性的问题,不涉及侵权问题,也不涉及AI系统计算机程序或算法本身的版权问题。不研究过程中的生成物相关问题。关于AI的定义:AI具有几个特点,可以接收、处理、解释、学习外界信息,会有灵活应变的能力,同时可以输出、实现一定的目标。关于AI生成作品:全部或部分使用AI创作的作品被称为AI生成作品或AI创作作品。

AIPPI提供了研究示例以便具体分析AI生成作品的创作过程。其中核心部分涉及到数据的筛选和提取,该问题分为是否有人工干预。左边部分是有人工干预,干预程度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对训练AI的数据进行选择,同时进行分类和标记,第二种方式为对数据进行选择但不对其进行标记和分类。右边部分显示创作相关作品的过程完全没有人工干预成分。第三个阶段涉及AI在具体创作过程中是否有人工干预。在此阶段,人工干预方式的第一种是向AI发出指令,要求其对作品进行修改,第二种是人类直接进行修改。相对应的右边部分是没有人工干预而生成相应作品。第四个阶段是对作品的选择,AI初期生成许多作品,最终输出作品之前是由人类进行选择、公布,这部分属于人工干预成分,右边则是由AI自行选择生成最终作品。


我们根据相关研究示例,发放调查问卷,收到大量反馈。AIPPI总结和分析了3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调研情况,主要可归为以下几点:

1、是否有针对AI生成物的现行法律以及案例?

各地调研反馈的结果是目前几乎没有针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和案例。但中国地区提交了一个案例,即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8)京0491民初239号。该案被称为人工智能第一案。就数据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是否构成作品这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具备独创性不是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文字作品应该由自然人创作完成。因为此分析报告不是自然人创作的,即便具有独创性,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版权局就此特别强调,目前不能认定数据库是作者并享有相关权利,即目前作者的主体仍然不可能是AI。

2、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才能受到版权保护?

就这一问题,几乎所有地区都认为作品必须是由人类创作才能受到版权保护。基于这个问题,大部分地区认为如果有人类干预,AI生成物可以满足独创性的条件。

3、基于现行法律,谁可以成为AI生成物的作者?

关于作者的问题,我们列举了几类参与者。有16个地区认为AI主体的程序或代码的作者可以构成AI生成物的作者。有11个地区认为确定AI要实现的特定目标的人员可以作为作者。有16个地区认为选择数据或数据的筛选标准(输入)的人员可以作为作者。有9个地区认为从AI主体生成的大量作品中选择特定作品的人员可以作为作者,由2个地区认为AI系统的使用者可以成为作者。

4、权益归属于谁?

绝大多数地区认为原始权利的归属还是参与创作过程的人类。没有地区认为AI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上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即AI作为权利主体是没有被认可的。

5、如何完善相关法律?

绝大多数地区认为考虑到AI产业全球化的背景,我们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同时希望进行各地区法律之间的协调,鼓励相关科研投资。此外,就AI生成物的版权保护,应当与人类创作作品的权利无区别,精神权利只能授予人类。就完善法律而言,有几个地区建议新设一个IP权利,其中涉及独创性以及投资的问题。重点在于把权利归属于投资人,以鼓励相关产业的创新发展。他们希望能够考虑到赋予相关经济权利,精神权利则无必要。就保护期限而言,AI生成作品的保护期限应当比正常著作权保护期限更短。


我们下面重点了解一下中国对会议议题的看法。首先,基于我国《著作权法》,对AI生成物的保护整体可分三点进行考虑:1、目前对著作权法的解读是,该法保护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没有人类干预的AI生成物不受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保护。2、关于邻接权的保护,我们认为在中国会侧重于考虑生成物对作品传播是否有重要作用。目前暂未体现此部分关键性作用。3、人类的干预必须具有独创性,才能使得相关生成物受到保护。

其次,关于AI生成物受保护的具体范围,需要明确的是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人类特质产生的,AI不受人身权保护;对AI生成物的保护(至少保护期限)要弱于一般作品。

此外,关于权益归属问题,根据现行法律实践,需要最终落脚到人类和人类的组织,非人类的AI不能享有著作权。AI生成物创作过程中如果没有人工干预,则其生成物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关于AI生成物完成过程中的劳动投入和投资,基于现行法律,目前在尝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民法原理给予投资人、设计者、使用者等主体相应的权益。




最终,AIPPI决议内容有以下几点:

1.统一或协调对AI生成物的保护是有必要的。

2.AI生成物只有在其生成过程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且在该生成物符合受保护作品应满足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版权保护。对于生成过程无人类干预的AI生成物,其无法获得版权保护。

3.此外,AI生成物所具备的独创性(具体由各国国内法规定)产生于生成物形成过程中的人类干预,该独创性应是受版权保护的条件之一。

4.在AI生成物受版权保护的情况下,该AI生成物受到的版权保护机制应与其他作品相同,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财产权、人身权(具体由各国国内法规定)、保护期限、保护的例外与限制、原始权利归属。

5.此外,即使AI生成物的生成过程并无人类干预,该AI生成物也可能受到《伯尔尼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以外的其他层面的保护。不排除AI生成物受现有邻接权制度保护的可能性,只要该生成物满足获得邻接权保护应具备的条件,就应当受到保护。由于AI尚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探讨未纳入本决议前述保护范围的AI生成物应受邻接权专有权保护还是版权专有权(非《伯尔尼公约》项下的版权制度)保护为时尚早。


明年AIPPI的研究专题也涉及人工智能,我们会进一步探讨其与大数据之间的关系。希望明年能够和大家交流分享相关内容。

谢谢大家!


文稿整理:张腾烜|

排版编辑:王皓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