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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问答:原著小说中到底包含着哪些权利?

2020-03-13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别的规定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文字作品的定义,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下文讨论的是属于文字作品的原著小说。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其他权利。


在上述著作权权项中:


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也即出租权的权利主体被限制为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作者;

 

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也即展览权的权利主体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作者;

 

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也即放映权的权利主体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作者。除此之外,《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其他著作权项没有主体限制。

 

因此,作为文字作品的原著小说中包含的著作权权利应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及其他权利。其中,原著小说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原著小说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原著小说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及其他权利属于原著小说作者的著作财产权。

 

而基于“可以分割的版权”,原著小说作者在变现自己的版权时,不需要将所有的权利全部转让或者许可给一家公司或者个人,而是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和客观情况,多方考查受让人或被许可的对价、使用方式、需求、小说的性质等因素,将不同类型的权利转让或者授权许可给不同的主体,并且在授权许可使用时,可以约定授权期限、授权类型(专有许可、普通许可),从而提高原著小说的商业开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