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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发布

2019-12-07

2019年12月7日,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2019年度)在北京成功举办,本次大会发布了2019年度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十大热点案件以“专家评选+网络投票”的方式评选得出,案件在版权保护、法律理论与实务层面具有一定典型性和关注度,为版权热点问题的研究与探讨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明确的方向,给予业界、学界以启发与思考。




案件一:国内首例云服务器侵权案

 



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       号】(2017)京73民终1194号
【裁判日期】2019年6月20日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陈锦川、审判员冯刚、审判员宋鹏
【推荐理由】
云服务商在应对侵权通知时可明确拒绝实施可能侵犯其用户隐私利益的行为而无需顾虑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风险
【案情简介】
上诉人阿里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动卓越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里云公司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但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确定阿里云公司的责任。同时认为乐动卓越公司的通知无效,并结合云计算行业的特殊性认为阿里云公司在收到通知后采取的“转通知”的措施属于合理公允的措施,阿里云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二:《守望先锋》游戏诉《英雄枪战》游戏侵权案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       号】(2017)沪0115民初77945号
【裁判日期】2019年11月13日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金民珍、审判员徐俊、审判员孙闫
【推荐理由】
首个在司法实践中将FPS游戏作为类电作品保护的案件
【案情简介】
因认为四三九九公司侵犯著作权,暴雪公司将其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守望先锋》游戏为大型的即时在线射击类游戏,从其运行的整体画面效果看,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呈现出来的都是连续的动态画面,故可将涉案《守望先锋》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游戏规则通过以游戏设计要素为内核的游戏资源制作得以外在呈现,这种外在呈现即表达。因此,游戏地图的行进路线、地图进出口的设计、人物的类型、技能和武器组合等整体构成了对FPS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被控侵权游戏《英雄枪战》在上述要素方面与《守望先锋》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对《守望先锋》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共计300万元并消除不利影响。



案件三:《王者荣耀》游戏直播禁令案

 


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今日头条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       号】(2018)粤73民初2858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9年1月31日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江闽松、审判员张姝、审判员刘培英
【推荐理由】
直播平台未经游戏授权进行直播业务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腾讯成都公司、腾讯深圳公司诉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优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腾讯成都公司及腾讯深圳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著作权是一种排他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著作权法规定的限制事由,利用他人作品即构成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西瓜视频”App上有直播《王者荣耀》游戏的行为。而且,根据该平台关于主播人员招募公告、利益分成、直播预告,以及对《王者荣耀》游戏主播人员排行和点评、打赏等证据,足以证明该平台上的《王者荣耀》直播并非游戏用户利用该网络平台的单方面行为,而是“西瓜视频”App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游戏直播,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为用户观看《王者荣耀》 游戏直播提供购买虚拟产品服务。阳光文化公司、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存在共同侵犯涉案游戏著作权的可能性,也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显然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造成的损害。故裁定上述三公司停止通过其经营的“西瓜视频” APP以直播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的行为,效力维持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期间不影响其为用户提供余额查询及退费等服务。



案件四:AI生成内容版权第一案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       号】(2018)京0491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2019年4月25日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卢正新、审判员贺诚、审判员韩冰
【推荐理由】
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案情简介】
因认为百度网讯公司侵害著作权,菲林律所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创作完成”是认定著作权法领域文字作品的必要条件。AI智能生成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相关平台上提供了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侵害了菲林律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故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费用560元。



案件五:《五环之歌》广告词改编权纠纷案

 


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岳龙刚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
【案       号】(2018)京0108民初34914号
【裁判日期】2019年7月16日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王栖鸾、审判员李莉莎、审判员陈晓
【推荐理由】
歌曲词作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就歌曲整体主张著作权
【案情简介】
因认为贝壳找房侵害作品改编权,众得公司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羽与唐诃、吕远主观上均知晓为电影《红牡丹》创作歌曲,客观上也各自进行了创作行为,创作出词和曲谱部分形成了《牡丹之歌》。因此,《牡丹之歌》构成合作作品。《牡丹之歌》的词和曲谱部分又可以分别作为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单独使用,故《牡丹之歌》为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涉案广告中的“啊五环”“啊三环,你比五环少两环”以及“啊外环”“啊中环,你比外环少一环”四句内容较之《牡丹之歌》中“啊牡丹,百花丛中最鲜艳”一句,仅有“啊”字这一不具有独创性的语气助词相似,未使用歌词部分具有独创性的基本表达,表达的思想感情与主题亦完全不同,故未侵害众得公司就歌词部分享有的改编权。
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六:“图解电影”侵权案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       号】(2019)京049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2019年8月6日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姜颖、审判员卢正新、审判员颜君
【推荐理由】
不构成合理使用的“图解电影”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情简介】
因认为蜀黍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优酷公司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蜀黍公司通过对涉案类电作品的截图、剪辑,将视频中的三百多帧的图片连续播放,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而被告抗辩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被告对涉案图片集内容享有独家专有权益。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方面,涉案图片集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的表达,远远超出以评论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且被告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难以起到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兴趣,损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七:《暗箱》诉《人民的名义》侵权案
 


刘三田与周梅森、上海立达影业有限公司、天津嘉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盛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凤凰传奇影业有限公司、弘道影业有限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       号】(2017)沪0115民初84551号
【裁判日期】2019年4月24日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民珍、审判员徐俊、审判员倪红霞
【推荐理由】
思想表达区分理论在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中的适用
【案情简介】
因认为六被告侵害著作权,刘三田将其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时,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元素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同时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对作品结构是否相似可从作品的主题、情节组成内容、情节发展顺序以及情节层次作用等方面予以综合判断。原告小说《暗箱》与被告小说及同名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
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八:平面图3D建模侵权案

 


南京设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望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       号】(2018)苏 01 民初 2969 号
【裁判日期】2019年8月26日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姚兵兵、审判员叶波平、审判员臧文刚
【推荐理由】
未经许可将平面设计图用软件进行建模转换后复制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情简介】
因认为望拓公司侵害著作权,设易公司将其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张权利者更应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不仅包括原平面设计图片的著作权,也包括设计工具软件的著作权。望拓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设易公司有条件、途径和能力了解或查询有关平面设计图片的作者或权利人,并依法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但其并未采取任何合法方式,而径行从网上下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平面设计图片,运用设计工具软件进行侵权复制使用。本案设易公司主张的 4 件 3D 模型文件,由于均是由未经原平面设计图片著作权人许可侵权复制转换而来,因而没有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得正当利益。
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九:“微信红包页面”侵权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       号】(2019)京0491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2019年7月19日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姜颖、审判员卢正新、审判员朱阁
【推荐理由】
应用软件页面既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亦可作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案情简介】
因认为青曙公司侵害著作权,腾讯公司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的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均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展现了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原告腾讯科技公司作为涉案微信红包页面的著作权人,基于其与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许可合同,保留其对涉嫌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为本案的适格原告。被告经营的应用软件“吹牛”软件中使用了与涉案“微信红包页面”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页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经营中产生的竞争利益的保护,与著作法所保护的利益并不重合。原告主张“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法院予以支持。但涉案“微信”整体页面仅是为了实现必要功能所需,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告的“吹牛”应用软件与“微信”应用软件同属即时通讯工具,具有竞争关系。其将“微信”应用软件的相关页面进行复制后稍加修改即用于自己的软件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件十:科学立体模型作品认定案

 


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       号】  (2018)沪73民终268号
【裁判日期】2019年9月19日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陈惠珍、审判员杨馥宇、审判员商建刚
【推荐理由】
未经许可模仿、复制静态模型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情简介】
上诉人费希尔公司被上诉人东方教具公司、雅讯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30种立体造型抽象于现实中的机械、工程结构,但又不完全是复制实物,能展示实物所蕴含的机械原理和物理结构,体现了设计者的构思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并且能以有形形式固定,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模型作品构成要件,并各自独立于图形作品构成模型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上诉人的权利商品以组件配以详细安装说明的方式对外销售,购买者以对价取得商品的同时,也取得了对30件模型作品进行装配复制的许可。该许可授权当然应由著作权人行使,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后行使。两被上诉人在自身并不享有涉案模型作品复制权的情况下,以同样方式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商业性向购买者提供复制权利作品的授权,侵害了上诉人对涉案模型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故判决撤销部分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7.5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编辑:李小旭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