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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力专栏| MCN机构与网络红人之间网络平台账号权属初探

2020-12-07



2020年新冠疫情,虽然对传统经济产生了冲击,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红经济在今年有了爆发式的增长,“MCN机构”“网络红人”等名词迅速进入了公众视野,但与此同时,接连不断的网络红人和MCN机构的合约纠纷也不断引发舆论关注。我们不禁要问,网络红人与MCN机构一旦解约,拥有庞大粉丝量的网络平台账号究竟属于谁?本文将结合目前司法判例,对于网络平台账号权属问题做初步探讨。


一、什么是MCN机构

 

MCN(Multi-ChannelNetwork)是从美国漂洋过海而来的产物,MCN机构在美国成立的初衷,是为了帮助YouTuber们提供资金支持、推广内容、增长用户和对接广告。[1]伴随着中国各大互联网平台兴起的红利,MCN市场在中国的土壤获得了新生。克劳锐出品的《2020中国MCN行业发展研究白皮书》显示,2015年中国的MCN机构还只有160家,到2018年增长到超过5000家,而到了2019年,数量已经超过了2万家。[2]


根据IP内容的来源,主流的MCN机构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自制型,孵化型和签约型。自制型是完全依靠“原创”内容进行内容输出,孵化型是指将单一的知识产权内容放大成具有符合知识产权的内容矩阵的一种内容输出方式,而签约型则主要是通过与多个网红签约的方式获得内容的持续输出[3]。但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MCN,其商业模式的核心都是通过内容或人设获取流量,进而实现流量变现。常见的流量变现的方式包括植入广告、带货分成、直播打赏、IP衍生品开发等。

 

二、MCN与网红的合作模式

 

网红选择签约MCN,通常是看中了MCN机构在账号运营、内容扶持、专业培养、商业推广、流量变现等方面的能力或资源。MCN机构与网红的合作模式通常可以分为两种,即商务约和全约。一般而言,已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红会倾向于与MCN机构达成商务约合作,MCN机构在商务约中一般只负责账号的商务接洽;全约中则会在内容、运营、包装、推广、商务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对于全约合作模式来说,网红与MCN机构的合作模式与艺人、经纪公司的合作模式有诸多相似之处,MCN机构/经纪公司前期需要负责培养、孵化、运营和推广,待网红/艺人成名之后共享变现收益。

 

相比艺人解约纠纷,网红与MCN解约纠纷存在一些区别,其中最核心的就是网络平台账号的权属问题。网红分布的领域非常广泛,如摄影、搞笑、美食、时尚、美妆、旅游、知识科普等等,有些网红甚至在其账号中从不露脸也能俘获大量粉丝,所以相对于传统的明星/艺人对于人的依赖性而言,网红与MCN机构合作更关注网络平台账号的关注度和流量,因为这些账号所聚集的关注和流量才是MCN和网红实现变现的关键所在。因此,一旦MCN与网红没有达成和平分手,此类网络平台账号的权属就成了双方角力的兵家必争之地。

 

三、账号权属问题的司法观点

 

当网红与MCN分手之后,账号究竟属于谁?

 

MCN机构的签约对象,一种是签约MCN机构之前已具有较大名气的原生网红,另一种则是有潜力的草根或者不太出名的网红。对于第一种情况,网红的账号一般都是由网红自己注册并通过发布原创内容而逐渐积累了一定粉丝量,在签约后带入MCN机构,此类网红一般具有较高谈判地位,通常会明确约定账号的权利归自己所有,因而就账号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太多争议。实践中争议多发生于第二种情况,即由MCN机构培养孵化从而走红之后,网红账号的权属问题。此种情况下,双方合同可能约定了账号权利归属于公司,但账号可能是以网红个人身份、手机注册,因此造成账号权属争议。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较多网络平台的用户协议中约定平台享有账户的所有权,用户只有使用权。但即便只是账户的使用权,在数字经济时代依然可能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一个拥有海量粉丝的网络平台账户就像一只能够点石成金的迈达斯之手,因此,在MCN与网红产生纠纷之时,对平台账号权属问题,双方都不会轻易退让。我们通过对目前司法判例的检索,对平台账号权属问题的判断标准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检索到的11个相关网络平台账号权属纠纷案件,涉及的平台账号包括微信公众号、淘宝店铺、淘宝直播、微博、抖音、快手等。法院在考量争议账号归属的时候,通常考量的因素主要有:账号的人身属性、系争双方的约定、账号的实际投入及经营情况、账号名称是否包含注册商标等。

 

1.账号的人身属性是法院较为重视的参考因素,甚至一些案例中,即便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账号权利归属MCN/公司,法院仍认为账号具有人身属性,判定账号归属网红/自然人。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案例的共同点是,账号都以网红/自然人的名义开通或身份注册,因此法院认定账号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有的法院在裁判理由中还提到了网红/自然人在缔约时处于弱势地位,以及账号涉及部分网红/自然人或其亲属的相关信息等,故最终都驳回了MCN/公司要求转移账号或确认权属的诉讼请求。



2.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法院都会因为人身属性一概否定合同双方对于账号权属的约定,故系争合同的约定对于法院的判决仍然具有重要影响。在(2020)粤01民终19618号案件中,虽然系争账号为被告手机号注册,但法院认为:“关于抖音短视频平台的账号xxx的权属问题。许兴华与梨子与李子公司签署涉案合约后第三天即2019年2月20日,双方签署《证明》,约定该账号所属权归公司所有,许兴华为运营人,该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许兴华主张该账号应归其所有,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但该案法院最终判决了合同继续履行,推测这可能也是法院将账号权属不作变更所考量的因素之一。

 

类似的在(2020)冀09民终2088号案件中,虽然账号以被告身份注册,但双方合同约定了“乙方直播号由甲方绑定(绑定甲方手机号),乙方中途出现违约,绑定的快手号所有权给甲方所有”。法院认为根据案涉协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快手号归原告所有。在(2019)黑0691民初3042号案件中,法院查明涉案账号以被告身份证号码申请,绑定了原告公司手机号,未提及合同相关约定。因被告擅自离开公司的违约行为,法院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返还快手直播账号A16×××83,被告应停止使用并予返还”。

 

3.对于人身属性较弱的账号类型,如网络店铺,法院会更加重视账号实际投入与经营的情况。在(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90号案件中,虽然系争淘宝网店用朱铃的身份证注册而成立,但法院认为,彭轶凡为设立及经营该淘宝网店花费了人力及物力,该网店由彭轶凡长期负责经营管理,并已达到一定的信用度;而期间,朱铃并未就彭轶凡用其身份证开淘宝网店向彭轶凡提出过任何异议,但其也未参与对该淘宝网店投资及经营,故现应认定该淘宝网店的实际所有人为彭轶凡。

 

4.若账号的名称等核心内容中包含了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信息,法院可能会倾向于保护公司即专有权人的利益。在(2018)粤01民终10473号案件中,一方面,协议约定了社交媒体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公司所有;另一方面,公司还将系争账号的名称注册了商标。因此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约定,杨一枝擅自终止协议,本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及社交媒体账号,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狮之谦公司所有。同时,狮之谦公司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有关‘cheeseY芝柚’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表明狮之谦公司系该品牌商标的所有权人。因此,狮之谦公司主张杨一枝的社交媒体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狮之谦公司所有,杨一枝停止使用的社交媒体账号并将账号交由狮之谦公司使用有理,予以支持。”

 

四、账号相关的痛点问题


上文从司法案例层面对账号权属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实际上,在实操层面,账号相关的其他问题远比账号权属问题要更为复杂,而解决这些问题必然会涉及到网红、MCN机构、账号平台这三方间利益的博弈和平衡。限于本文篇幅,我们举两个痛点问题供参考:

 

1、鉴于网络平台个人账号的实名制要求,平台账号通常是由网红个人进行实名认证并注册。网红与MCN机构发生争议后,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同意将网红账号转移至MCN机构,或司法判决账号归属MCN机构,那么首当其冲的现实问题就是如何进行实名认证账号的换绑操作,即如何改绑账号的身份认证。实际上,改绑身份认证是不能单独由网红个人与MCN机构完成的,而是需要账号平台方的介入,此情况下,换绑该如何操作,相关注册信息如何保留(如果保留,是否会涉及不当利用他人信息?)由此带来的问题还有之前账号的内容被他人侵权或涉嫌侵犯他人权利,谁来追责,谁来承担责任,如何证明责任主体?

 

2、当网红与MCN机构就账号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的情况下,一方为了阻止另一方继续使用账号,可能采取一些极端操作,比如“炸号”,该操作会导致账号被平台封停、冻结,此情况下,另一方又该如何应对?

 

实操中账号相关的痛点问题并不仅如此,而具体的解决方式会因个案情况有所不同,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和思考。

 

五、结语

 

在如今网红与MCN的合作中,除了双方基于自身合理利益考虑的相互博弈外,MCN与网红之间的争议案例也屡见不鲜。数字经济时代,如何平衡产业的发展与规制、促进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加强行业生态的良性健康循环,还需要我们在这个快速奔跑的时代,适时地踱步思量。

 


注释:


[1] Junjie Wang:《MCN的前世今生》,FASHIONOMY时尚界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FQFf43QH__omrO57Tcetsw

[2]克劳锐:《2020中国MCN行业发展研究白皮书》。

[3]李燕蓉,黄紫临:《自制、孵化还是签约网红?——MCN机构运营的法律风险与控制》,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http://www.chinaipmagazine.com/journal-show.asp?id=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