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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ChatGPT横空出世,AI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与安全监管

2023-02-09
作者写在ChatGPT横空出世的两年前:

人类社会的发展,如果以物质代表文明的青铜时代为起点,是大约 7000 年的历史,这其中,田园牧歌式的农耕时代横亘 5000 多年,而以煤炭、钢铁、电力、石油能源为代表的工业革命时代,是过去 200 年间的事,对于中国的工业时代,我们甚至只能谈论 20 世纪的 100 年。而如今,在网络技术的推动下,信息和数据正在替代能源和资本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人类社会在过去的 20 年间,正以加速度进入到信息时代。

作者丨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王军

 13911381763,aw@taoanlaw.com


在笔者看来,互联网经济与人工智能是人类信息时代的两大关键词,互联网经济深刻改变了人类教育、就业、商业、生活、交往的方式,“流量”事关每个人,无论是抖音直播带货的罗永浩,还是快手直播卖菜的乡下老太太,本质上大家在做一件事,而以微信好友群、朋友圈为代表的数字化社群,也在深刻重塑着现实人际关系和人类社群组织;而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之快,应用领域之广,甚至让其创造者人类自身有措手不及之感。

从人工智能到机器智能,未必需要等上很长时间,而伴随类人智能、超人智能的发展,碳 基人类如何处理与硅基“智能”主体的关系,附属、服务、协作、交互、对抗?人类需要有极 大的紧迫性尽快建立人工智能规制与安全规则,本人将以此为着眼点展开论述,受限于笔者本 人学识的原因,本文将无法具象探讨特定领域人工智能的规制问题。

一、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

人类社会的基本治理规则是法律,法律是以“人”为治理目标的,包括自然人和拟制的法人,未来会不会为“人工智能体”另行增设一个“电子人”的法律主体身份呢?从法律逻辑上,不是不可行,但从人工智能的存在形式、开发目的及人类自身安全考虑,“电子人”独立 法律主体地位的授予应当非常慎重。

人工智能在未来的应用领域之广、个体数量之大、“智能行为”方式之多元是现在的人 类所难以想象的,很难参照现有法人实体的分类模式 (企业、社会组织等标准形态) 做有限分类;人类开发人工智能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类的生活、生产与智慧创造,从目的论而言,人工智能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存在的,其行为应当对人类负责,“归属于人类、服务于人 类、决定于人类”应当作为定位人机关系的三大基本准则,这一从属关系决定了不应给予人工智能独立法律主体资格;自主智能属性是其根本特征,这一基础属性与人类智能存在着天然的分离性、不可预知和不可控特征,“过早”赋予人工智能独立人格,等同于把人工智能视为与人类平等的主体,科技发展的现实已经告诉我们,在这样的 PK  (平等对话) 中,人类注定是失败者。

那么哪些“人”应当享有人工智能行为之权益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代”其享有法律 主体资格呢?就此,我们又需要分成两个维度来进行探讨。其一,AI 本身的权属主体,其二, AI 创造物、生成物的权属主体。在信息时代,传统物权/所有权已经变得不再那么稀缺、有价 值,更能产生或者持续产生增值价值的是使用权,换言之,讨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价值与知识 产权权属的意义远大于讨论其物权/所有权的价值。物权所有者因使用人工智能这一“物”所 引发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由物权所有者/使用者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没有多大争议的,但问题 是如何判定“谁拥有、谁操作”,在虚拟网络空间内的人工智能行为,问题的回答又回到了哲 学三问“TA 是谁?TA 在做什么?TA 在哪里?”

AI 本身的权属主体:人工智能的基因是代码,开发者基于代码开发来生成人工智能系统。因此,AI 系统开发者、AI 系统投资人、为 AI 系统的产生提出特定需求/发出特定指令的人或 组织最有机会成为 AI 系统的权利人和法律责任主体。

AI 创造物/生成物的权属主体:AI 的创造活动,是基于大数据学习、算法研发的数据驱动 而实现的,无论其生成的是工业元器件、3D 打印模型,还是音乐、绘画、诗歌,都是 AI 算法 研发者或 AI 系统操作者的触发/设置行为而产生的,我们从知识产权维度来评价,最有机会成 为 AI 系统生成物权利人 (如版权人,专利权人) 的包括 AI 算法研发者、AI 系统操作者、AI 系统投资人、为 AI 生成作品提出特定需求的人/组织、为 AI 创作进行了必要安排/设置的人/ 组织。

当然,AI 系统也可能通过其算法创设出新的 AI 系统,这种情形下,权属的判断仍可遵循 上述规律,而在判断具体应当由“谁”对人工智能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则必须在法律 规制层面,给出明确的规定和判断标准。虚拟世界对人类现实生活的入侵已经无孔不入,相比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人类创造物,人工智能对于人类来说都是最难预判、最不可控的那一种。让法律规则、安全设计可以更准确、快速、直接的锁定行为人、责任人,是人类应对人工智能 的发展与挑战所必须设定的目标,这也是讨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意义所在。

二、人工智能的意志和行为

有学者提出观点,如果人工智能的生成物 (比如文章、诗歌、美术作品) 具有可版权性, 那么意味着人工智能“创作”了作品,应当至少赋予其“作者”的身份权,笔者部分同意这样的观点, 同时认为,这样的“AI 作者身份权”与人类作品中的“作者署名权”是不一样的, 前者的目的是为了标识与锁定行为主体,其“身份”标识应当是真实、唯一、不可篡改的,这应当成为一项法定义务,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则是作者的一项权利,可以署真名,可以署笔名,也可以不署名。既然在我们的讨论语景下,AI 系统不应当被赋予“人”的权利和法律地位,那么这里的“身份权”也就只算是一种识别码,与“作者署名权”不可等价齐观。

仍旧以“作品”这一人类创作物举例,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可复制的智力表达 ( 一般 集中在文学和艺术领域) ,人类创作作品的过程,大体可以分成三个阶段:首先,产生创作的 欲望与意志,其次,通过内在构思预设表达,最后,通过工具形成作品表达的外化,这里所称 的“工具”包括嘴、手指、笔、计算机等等。以上,都是人的意志和行为。那么,我们在讨论 人工智能的意志和行为时,或者说,在判断这到底是人的意志还是机器的行为时,也可以按照 这样的标准来进行测试。

关于“弱人工智能”与“强人工智能”的讨论是现在人工智能研究领域的标准话题,在这里,我想从“强人工干预”与“弱人工干预”的维度来做表述,可能更有助于理解人和机器的关系。人工对“智能机器”的干预主要体现为在先数据库的筛选与提取、训练数据的选择与分类、人类指令控制与人工智能表达生成之间的对应关系等方面,人工干预越强,人工对于作品的最终表达呈现的控制能力越直接,人工智能就越弱,“人工智能”越符合人类工具的特征;而当人工智能基于数据训练与学习,可以超出人类的控制或预判,甚至可以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形下,自行生成作品的表达时,那么表达本身与人工智能的关联关系 (意志或行为) 就更近, 或者说,这样的创作表达不是人类脑电波活动作用在一定载体上的体现形式,不符合人类创作所需要的第三阶段。而当人工智能可以基于自身对网络数据的学习、提取、筛选、分析,形成自己的创作表达时,人工智能的意志与行为就会进一步前移到创作行为的第二阶段和第一阶段, 从而体现出更加独立自主的人工智能意志和行为。

三、人工智能安全规则的着眼点:技术规范、法律规范、伦理规范、身份认证规范

新的技术模式、商业模式、传播模式给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可能性,未来正在以比我们想象中更快的速度来临,而人类社会也正行走在自己“人生”的十字路口上,全球疫情 (新冠) 、国际争端、大国对抗性竞争愈演愈烈,人类是由此盛极而衰,还是伴随科技的 突飞猛进,快步推开下一扇美丽新世界的大门,有太多的不确定性,而如何发展好、应用好、 规范好人工智能对于人类的安全来说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我们回望互联网的发展史,从上个世纪 90 年代美国国防部的研究项目到直接将人类推进到信息时代,至今也不过 30 年,过去 20 年中国互联网产业化、社会化的经验表明,没有标准化工业体系的阻碍、没有传统工会机制的牵制、甚至没有以反垄断为代表的法律诉讼的限制, 中国的互联网产业获得了远优于世界任何国家的发展机遇,现代的大国竞争,可以具象为以中美为代表的互联网大国、信息巨头之间的博弈与竞争。

那么这样的“野蛮生长“是否适用于人工智能呢?笔者持明确反对的态度,人工智能这件事比以往任何一项人类的发明都更容易失控、更容易反人类,这是人工智能的自身特性和发展方向所决定的,人工智能的安全,就一国而言,需要国家层面的安全顶层设计和底层技术结构规制。

安全顶层设计的基础目标,是让人工智能的发展处以便于政府监管的维度上,而政府的监管,应当至少在技术、法律、伦理、身份分级认证这几个方面来做布局。

如前所述,人工智能的基因是代码,对于人工智能的安全监管, 以“代码/算法”为对象的技术规制是首要问题,美国学者吴修铭在其著作《When Code isn’t Law》 中曾说“无论如 何,代码对法律至关重要的原因在于,它具备在一个大标准下识别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在 代码作为规制手段时,可以对行为做出限制。它同样可以把行为塑造成法律允许的形式”。笔者对此观点完全同意,政府监管者需要深度理解技术,管住了代码和算法,就可以在最大 限度上管控人工作智能的发展方向与行为空间 (上限与下限) ,人类可以无法确知人工智能 的行为表达具体是什么,但应当确保人工智能的意志与行为不出圈,而这个圈的边界就是伦 理与法律,人类的伦理标准具有事先预见性,而法律准则则具有可执行的规范性。

而法律往往是滞后的,对于未来将要发生的情况无法做出准确的预测,这就要求在国家监 管层面建立自己可分类、且不定期动态更新的人工智能分类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鼓励类、 限制类、禁止类的类别区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分级,安全分级的考量至少应当包括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保护。政府统一管控 (行业或企业自主视角的管控 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远远不够的) 的人工智能技术管理委员会、人工智能伦理管理委员会、 人工智能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委员会应当成为国家对于人工智能管理的重要执行机构,对于人工智能而言,事先防范远比事后处置更有意义。

在我们通过顶层设计来规制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与范围时,需要同时制定人工智能产品的 国家标准与身份认证识别体系,要求所有的人工智能产品都具备唯一的可识别编码,通过识 别编码,可以准确了解人工智能的功能、用途、风险等级,准确定位人工智能的权利人、责 任人、使用者, 同时在一定权限内,可以随时定位、检索、追踪人工智能行为的指令情况,以便做出行为规制。

人工智能的发展是超乎想象的,马斯克在 2020 年 8 月 29  日 Neuralink 发布会上,直播展示了脑机接口新设备,人类社会文明在经历 7000 年的发展后,脑机交互迎来了跨时代的突破,对于人类的发展而言,我们所处的时代无疑是特别精彩的一段,但从今以后,代码安全加入了超级细菌和疫情的队伍,会一直伴随人类的发展。安全,是人工智能发展的首要课题, 因为,这直接决定了人类自己的命运。


首席合伙人律师:


王军 律师



王军律师一直被行业认可为最具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律师之一,他拥有多年的娱乐传媒、艺术文创产业以及互联网科技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具备深入、前沿的行业商务视角与国际视野,专注于疑难复杂、重大、前沿的法律顾问项目及争议解决,荣获了国内外多项法律奖项。王军律师善于调动及优化全体律师团队成员的经验及资源,为客户谋求最优的交易模式以及争议解决方案,并致力于将韬安打造成中国值得信赖的知识产权、科技、媒体和通信领域的精品律师事务所。


王军律师目前同时担任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版权专业委员会主席、国际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LESI)中国版权许可贸易委员会主席。


王军律师为科幻小说《三体》版权交易全程法律服务项目、意大利那不勒斯足球俱乐部授权合作事宜项目、北京人艺“北京国际戏剧中心”建设工程项目、艺术家霍夫曼设计作品“大黄鸭”在华巡展项目、湖南电广传媒与狮门影业15亿美元投资合作项目、华谊兄弟与巨人网络“万王之王”网络游戏股权并购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王军律师擅长文化传媒与知识产权领域的重大、复杂争议纠纷案件的代理工作,曾成功代理“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著作权案”,该案列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代理新丽传媒就电影《悟空传》提起的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代理唐人影视关于游戏《仙剑奇侠传》商标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及名誉权系列纠纷案;代理南派三叔《盗墓笔记》电影改编权合同纠纷案;代理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编剧合同纠纷案,代理“女子十二乐坊”商标行政诉讼等案件,均对业界产生较大影响。


王军律师多次受美国电影市场(AFM)、法国戛纳国际电影节、意大利威尼斯国际电影节、德国柏林国际电影节、韩国釜山国际电影节官方邀请担任英文演讲嘉宾。王军律师受邀担任中国传媒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北京电影学院、北京舞蹈学院、韩国电影艺术学院等多所院校的校外导师。其主持编写的《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中国影视娱乐产业经典案例指引》已经成为中国传媒娱乐产业法务工作的案头书。


获得荣誉:

  • 钱伯斯亚太地区领先的TMT/娱乐法律师(2013-2022)

  • LEGALBAND中国体育娱乐领域领先律师(2014-2022)

  • 华为手机官方代言人(2015)

  • 汤森路透ALB中国15佳诉讼律师(2015)

  • 汤森路透ALB中国15佳知识产权律师(2016)

  • 中国年度IP人物(2018年度,演员吴京、作家天下霸唱、导演李路、制片人陈伟、律师王军)

  • LEGALBAND中国电子竞技领域十佳律师(2019)

  • 迪拜知识产权大会“全球50佳新兴知识产权人物”(2019)

  • 中国首届杰出娱乐法律师(2020,首届文化娱乐法治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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