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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日,网易暴雪游戏发布了《网之易关于暴雪游戏产品运营到期开放退款的说明》①。一石激起千层浪,该《说明》随即被庞大的心碎暴雪玩家群体顶上热搜,也引起了游戏行业内的诸多讨论。早在2022年11月下旬,“网易与暴雪停止合作”事件就曾引发舆论关注,遭中国消费者协会点名,称《魔兽世界》《炉石传说》等游戏可能因停服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隐患。②本周荐案从陈某诉畅游公司案入手,探究游戏玩家对游戏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性质,游戏公司(游戏服务提供商)应如何保障玩家对游戏虚拟财产所享有的权益不受侵害。① “网易”网易号:《网之易关于暴雪游戏产品运营到期开放退款的说明》,资料来源于https://www.163.com/dy/article/HSG1ALJL0552N3G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2月24日。② 中国消费者协会:《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资料来源于:https://www.cca.org.cn/zxsd/detail/3057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2月24日。为游戏用户提供优质的游戏服务并保障用户的游戏虚拟财产不受侵害,系网络游戏公司的主要义务。面对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及其相关应用软件的迅速普及,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和给付的速度大幅提升,甚至可以瞬间完成,游戏公司更应细化游戏用户协议规定、完善相关事项表述,明确游戏用户能否私下交易或转让游戏账号、虚拟货币、虚拟道具等物品,说明可能的处理措施,并将措施与游戏用户的行为严重程度一一对应;如可以交易,则应规范用户交易行为。
规范、协议的通知方面,游戏公司应一再谨慎、力求完美,在用户登录游戏或进行相关操作时,以游戏内弹窗等方式突出提醒用户协议的更新部分,避免出现如陈某诉畅游公司案中,因瑕疵通知导致的“赢了案子,输了面子”的尴尬情形。
被告: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游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畅游公司配合原告陈某将游戏角色“五金店张麻子”恢复正常使用和交易。③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50541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畅游公司系《天龙八部》网游的开发和运营公司。陈某系该游戏的注册用户,其畅游天龙账号是“×××@game.sohu.com”。陈某于2021年01月06日09:40在畅游官方游戏角色交易平台“畅易阁”,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方式购买了价值136 000元的游戏角色。2021年10月20日,陈某通过“畅易阁”上架游戏角色准备交易,发现无法进行上架,随后被畅游公司告知身份证信息不符,意味着陈某的游戏角色无法进行交易(136 000元无法提现),该款项将被无限期扣留在畅游公司。
陈某认为自己对案涉游戏角色、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享有相应权利,畅游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出现身份验证信息不匹配的责任在畅游公司,畅游公司对涉及用户利益的重大变更进行提示的方式不合理。
故陈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④:1. 畅游公司转移案涉中价值136 000元的游戏角色数据至陈某无异议的游戏账号;2. 畅游公司确保角色可以正常使用和正常在畅易阁上架交易。
④ 诉讼中,陈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确保案涉价值136 000元的游戏角色“五金店张麻子”可以正常使用和正常在畅易阁上架交易。
争议焦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一、涉案游戏角色是否属于虚拟财产;二、涉案游戏角色是否归原告所有;三、被告平台无法交易涉案角色是否构成侵权。
裁判梳理:
一、关于涉案游戏角色是否属于虚拟财产
本案中,涉案游戏角色虽然为虚拟的角色,但该游戏角色在技术上能够为人所掌控,在功能上对拥有者具有使用价值,因此能够满足其精神需要,获得快乐,游戏用户在一定游戏环境和技术条件下,有权对虚拟财产进行处分,并获得处分虚拟财产带来的经济利益。所以,虽然虚拟财产以数据形式存在,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满足人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掌控,具有财产所需具备的效用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而其可作为虚拟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涉案游戏角色是否归原告所有
本案中,依据已查明的事实,陈某使用涉案账号通过手机号及验证码的方式进行正常登录,并且账号绑定了手机号和银行卡号,在不需要其他认证方式的情况下即可通过游戏中的交易平台购买游戏角色“五金店张麻子”,并将该游戏角色绑定至涉案游戏账号ch***00@game.sohu.com中。根据畅游公司系统留存的身份信息,并无该信息对应的第三人主张对涉案角色享有权利,涉案角色并无权属纠纷。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陈某对该游戏角色“五金店张麻子”享有虚拟财产权益。
三、被告平台无法交易涉案角色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虽陈某对涉案角色享有虚拟财产权益,但虚拟财产的创设源自畅游公司平台的技术和产品设定,故基于双方合同内容对涉案角色转让处分的权利进行一定限制具有正当性。陈某注册成为畅游公司运营的《新天龙八部》游戏的用户,应遵循双方就涉案角色使用规则的相关约定。畅游公司基于服务协议及公告,要求用户对账户进行实名注册,并对未实名注册的账户转让进行一定限制,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情形,不构成侵权。
处理结果:但考虑到虚拟财产具有对世的绝对权,畅游公司对账户的限制将导致陈某对涉案角色使用、占有、处分等权利落空,在无权属争议等其他情况下,畅游公司对陈某行使虚拟财产权益应予以适当配合,故对于陈某关于确保涉案角色正常使用和交易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玩家对网络游戏装备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学界目前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三种观点。物权说认为,游戏虚拟财产上可以成立物权,因为游戏用户对游戏虚拟财产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而在物债二分的民事权利体系视域内,作为就游戏虚拟财产而为直接支配的权利,游戏虚拟财产权应当被视为物权,而被纳入物权体系之中。⑤⑤ 林旭霞:《虚拟财产权性质论》,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与物权说不同,游戏虚拟财产权债权说则认为,应从游戏公司(游戏服务提供商)与游戏用户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出发,游戏虚拟财产是债权之标的,游戏虚拟财产权也应当被认定为债权。理由在于,游戏虚拟财产作为存在于网络虚拟环境中的财产,本质上乃是游戏公司对游戏用户所提供的服务,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游戏虚拟财产权仅在特定游戏服务提供商面前构成请求特定游戏服务的债权,并非具有普遍经济价值的财产,故而不应将游戏虚拟财产与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等同视之。⑥⑥ 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下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886页。最后,知识产权说主张游戏用户则对游戏虚拟财产享有著作权许可使用权,因为游戏虚拟财产属于智力成果,游戏公司对游戏虚拟财产享有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或者著作权许可使用权。不过在部分特殊情形中,如果游戏用户的智力性活动(个性化操作)构成游戏虚拟财产形成的因素,则游戏用户亦可对游戏虚拟财产享有著作权。⑦⑦ 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00页。除此之外,还有学者认为应该将虚拟财产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界定。付琳认为上述三种学说的探讨维度仍然缠杂在静态的虚拟环境中,忽视了虚拟游戏世界构建的逻辑基础——人们对游戏虚拟财产的“持有”“处分”系列虚拟行为,是虚拟游戏开发商以“持有”为逻辑基础刻意建立和营造的。游戏虚拟财产建立于游戏用户发现或制造了某物,并确信他拥有并可以使用它。游戏虚拟物在以下三种交换中生成了财产属性:一是虚拟社区内的交换关系;二是虚拟财物与现实财物的交易关系;三是现实社会对交换价值的认知。⑧这一观点为我们理解游戏用户享有游戏虚拟财产提供了新思路。⑧ 付琳:《虚拟财产的内生逻辑及其权属矛盾》,载《社会科学家》2021年第2期。二、游戏公司(游戏服务提供商)应如何保障玩家对游戏虚拟财产所享有的权益不受侵害不论游戏用户对游戏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是何种性质,都属于玩家的合法权益,游戏公司应当保障其不受侵害。具体而言,游戏公司的这种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游戏运营过程中不得随意冻结、删除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游戏公司通常会在与玩家的服务协议中约定,如果游戏用户有在游戏中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干扰公司正常地提供游戏服务、破坏游戏内的公平性或平衡性、使用第三方软件等不正当行为,游戏公司有权暂时冻结、强制离线、永久封号甚至删除档案。⑨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院通常认可该约定的效力,但针对具体的冻结、删除行为,游戏服务商需要证明自己采取相关行为的正当性(如系发现有外挂等行为,为维持网络秩序采取的必要措施),且游戏协议中应当约定明确,否则仍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宋某与成都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宋某是否使用了非法外挂程序,因宋某参与游戏所建立的虚拟人物的所有信息包括人物本身、登记、装备、行为的本质都是以数据形式存放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之中,该网络环境由金山数娱公司负责管理,故关于宋某在游戏中是否使用了非法外挂程序,应由金山数娱公司举证证明。⑩在张某与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约定的解除权条件尚不明晰的情况下,被告巨人网络公司直接援引用户协议的条款解除合同,依据尚不充分,法院不予认同,故判决巨人网络公司解除对原告张某游戏账号的封禁。⑪⑨ 雷霆游戏:《雷霆游戏使用许可及用户协议》,资料来源于https://www.leiting.com/terrace/news/news_detail_ff8080816f6510d4016f9e532924003e.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2月24日。⑩ 一审法院: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2)荔民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⑪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故撤销一审判决并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理。其二,保障游戏用户取得特定游戏虚拟财产的管领权限。与有体物买卖合同相似,在游戏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游戏公司应采取配套措施保障游戏用户及时、全部享受特定的游戏服务,包括游戏运营中,用户在与游戏公司订立购买相应游戏角色、游戏装备等服务的合同之后,避免因公司自身的疏忽、网络技术原因或者第三人干扰、侵夺而无法使用户在自己的账号中找到相应的游戏角色、游戏装备⑫;也包括在游戏运营结束,及时、全部退还玩家尚未使用的游戏虚拟货币。⑫ 谢潇:《网络虚拟财产的物债利益属性及其保护规则构造》,载《南京社会科学》2022年第9期。其三,合理规范游戏用户交易虚拟财产的行为。对于玩家交易虚拟财产的行为,游戏服务商通常会在其服务协议中进行规范或限制,如雷霆公司在用户协议中载明,允许用户在雷霆公司提供或其允许用户在事先明确认可的交易平台(如有)上进行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对于可进行交易的游戏虚拟物品,雷霆公司有权视不同产品决定是否给予指导价格。而《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则规定,如果游戏用户未经腾讯许可,擅自与其他用户进行游戏虚拟道具及其他游戏增值服务等交易,腾讯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禁言、删除账号等措施。若在用户注册账号加入游戏时,游戏公司对相关条款履行了合理提醒义务(如通过加粗字体标注、相关协议经过用户主动勾选同意等),法院通常倾向于认可该等约定的效力⑬,这种约定的有效性集中体现在游戏虚拟财产转让人/受让人与游戏公司之间的纠纷中。
⑬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1:徐某与江西龙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⑭
法院认为:(1)根据游戏的特性,游戏用户接受了游戏公司提供的游戏服务,享受了游戏的乐趣,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享受游戏服务所对应的充值金额不应返还;(2)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本案中,徐某于2019年3月下载注册“风扬大秦”游戏,该游戏以充值获得“元宝”的方式购买游戏装备并进行游戏,人民币与元宝的兑换比例为1:10。自2019年3月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徐某向游戏账号充值共计人民币60380元,截止至2020年5月27日龙络公司停止运营案涉游戏,徐某尚余7761个“元宝”未使用完毕。综上,龙络公司应参照人民币充值购买“元宝”的比例1:10比例退还原告776.1元。
⑭ 一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3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赵某与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⑮法院认为:如游戏用户协议明确约定禁止转让账号,且游戏用户注册及安装时均认可并接受用户协议,则用户之后交易账号的行为对游戏公司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涉案游戏账号系案外人实名注册,案外人在注册、使用时已经接受了《畅游用户协议》的相关条款。而《畅游用户协议》第三条已明确禁止转让账号,依据合同上述约定,涉案游戏账号属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之情形,因此赵某的购买行为对畅游公司不发生法律约束力,赵某并非畅游公司合规注册的游戏用户。综上,对赵某要求恢复、变更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⑮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
荐案律师介绍:

司斌斌 律师
司斌斌律师专注于为游戏、互动娱乐和社交领域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争议解决,游戏及App的合规、出海全流程等法律顾问服务。司斌斌律师在执业之前,曾在知名网络游戏公司担任多年法务负责人,处理过《大掌门》系列、《拳皇98终极之战OL》《一拳超人》等爆款手游在海内外运营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及争议解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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