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韬安资讯 > 详情

《悟空传》案入选2019年度中国十大娱乐法事例,代理律师解读案件细节

2020-01-06

2020年1月4日下午,“2019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与娱乐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会议发布了2019年度中国十大娱乐法事例。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王立岩律师代理的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公司”)就电影《悟空传》商业秘密维权案(“《悟空传》案”)因其在影视行业的直接示范效应及其引领效果入选榜单。会议公布其入选理由如下:





这一事例所涉事实在电影市场具有重要典型意义。本案是经法院审理的影视行业“片源走版”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在业内具有直接示范效应和引领效果。本案的诉讼、司法审理及判决结果将在规范影视行业市场运营、影视作品片方权益保护方面为全行业提供极为重要的指引作用。




会上,诸多与会人员就《悟空传》案的维权初衷、维权路径、案件细节等展开深入探讨,充分显示了案件的热点效应。TA娱乐法公众号亦就部分案件细节采访了新丽公司的两位代理人王军律师及王立岩律师,并整理相关回复如下:

(以下“Q”指本公众号,“A”指王军律师、王立岩律师)


Q:《悟空传》案最初为什么选择以侵害商业秘密来维权?


A:我们在文化传媒领域服务了十多年,跟作品和创作者走得很近,近到也许我们自己也可以说是半个“圈里人”。所以拿到案子的那一刻,我们能够感受到权利人真正的痛点。这个痛点并不仅仅来自于对方违约,甚至不单纯来自于影片的内容被传播,而是一个被创作团队视若珍宝的成果在保密阶段被披露了。我们知道的是,很多年来影视行业在影片制作期间都是人工手递交接素材,甚至会专人带着素材“打飞的”送达,就是因为务求保密。在这样严格保密的情况下发生片源泄露,这个痛点之痛可以想见。更何况,这样的事情在影视行业并非第一次发生,如果不能正面作出回应,这一次受损者是新丽,是《悟空传》,下一次不知道还会是谁,这也是客户维权的初衷。所以,在符合法律逻辑的前提下,我们希望案件的结论能给这个初衷一个交代,这不仅仅是输赢的问题。



Q:从法律逻辑上来看,通过著作权侵权或以违约来维权是不是也行得通呢?


A:通常来说,影片发生走版传播,确实会让人第一时间联想到著作权问题,但这起案件的事实情况可能并不适合走著作权维权的路线,因为被告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目的并不指向对影片的内容进行公开或者传播,而是其不当存储、传输的系列行为导致了片源泄露。简言之,最终的泄露不是被告直接实施的,是一种被动的泄露。所以从著作权角度去衡量责任承担,跟被告的行为并不很匹配。违约是一个可以选择的路径,但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况下,我们需要选择一个更优方案。就本案而言,无论从维权初衷或索赔金额来考虑,侵权路线应该都会相对占优一些。



Q:这部电影从原著改编而来,原著早已公开的背景会不会干扰商业秘密秘密性判定?


A:这确实是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一个问题。我们在案件的秘密点划分中,提出了十二项秘密点,当然最核心的还是片源所含的整体视听表达,它融合了片源中涵盖的包括故事情节在内的所有当期创作成果。虽然原著已经公开,但影片的整体视听表达并不在原著中。比如说,画面,对白,演员的表演等等。也就是说,片源已经是区别于原著的新成果,而这个新成果显然是没有公开过的。



Q:案件最终的判决赔偿金额是300万,这个金额是如何计算的,可以覆盖原告损失吗?


我们没有办法确切知道片源泄露对于影片最终会造成多大损失,因为我们并不能准确的判断究竟有多少人因为看到片源而放弃观影,或者因为对片源的误解而选择了差评。影片的收入在多大程度上发生稀释,我们没办法准确判断。

 

A:这个案子的实际情况是,被告没有产生侵权收入,原告的损失也无法准确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关于赔偿额的举证重点就落在了素材的商业价值、开发投入、影片的预期收益等综合维度。300万的赔偿额,让我们充分感受到司法对于此类侵权行为的严惩态度。我们相信,未来如果再有类似案件发生,如果存在被告侵权获益的情况,个案将有机会拿到更高的判赔金额。



Q:本案最大的价值在哪里?


A:长期以来,影片走版一直是业内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因为它关乎影视企业的核心财产。透过《悟空传》案,我们看到了司法对于走版侵权的打击态度,商业秘密的认定也意味着司法对于影片价值及行业通行保密措施的认可。在我们的认识上,这是司法与行业实践相融合的一大步。




王 


首席合伙人


aw@taoanlaw.com


业务领域:

文化传媒

知识产权



王立岩


创始合伙人


wliyan@taoanlaw.com


业务领域:

重大争议解决

著作权 

不正当竞争



案情回溯


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系电影《悟空传》(“该电影”)的投资方、出品方、制片方;被告曾经接受新丽公司委托,就该电影进行部分后期工作,双方签有委托合同,并约定被告需要就该电影相关素材等严格保密。


2017年该电影公映前,新丽公司发现该电影尚未经后期制作完成的过程版本片源(“涉案素材”)在互联网上大量流传。经查,涉案素材系新丽公司于该日期交付予被告进行后期制作之用,被告当日收到涉案素材后,将涉案素材上传至某网盘,涉案素材留存在网盘的期间发生泄露。就此,新丽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被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素材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被告将涉案素材上传至网盘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且该上传行为最终导致涉案素材的泄露,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