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韬安资讯 > 详情

【韬安前沿观察】《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发布 美国法院认定谷歌在搜索引擎领域存在垄断行为

2024-08-13


网站顶部.gif


目录


  • 成都:1500亿打造元宇宙消费空间,丰富数字藏品产品

  • 中国团队打造全球首个完全基于光运行的人工智能训练系统

  • 2024 Google开发者大会正式启幕:让生成式AI触手可及

  • 《互联网平台停服数据处理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

  • 广西开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针对刷单炒信、好评返现、数据流量造假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 X公司因AI训练侵犯数据隐私遭消费者组织投诉

  • 马斯克再次起诉OpenAI和其联合创始人

  • TikTok承诺在欧盟永久撤销成瘾性奖励计划以遵守《数字服务法》

  • 首个网络犯罪条约《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投票通过

  • 美国法院认定谷歌在搜索引擎领域存在垄断行为

  • 英国反垄断机构针对亚马逊40亿美元投资AI初创公司启动调查





一、元宇宙与人工智能


1.  成都:1500亿打造元宇宙消费空间,丰富数字藏品产品


2024年8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加快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两大部分、七个板块,明确成都加快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重点任务,将实施消费新高地建设、消费新空间打造、消费新场景塑造、消费新模式培育、消费新格局构建和消费新环境营造六大工程。


其中,在消费新模式培育方面:创新数字赋能模式,完善数字消费基础设施。


打造元宇宙消费空间,促进数字文创与社交电商、网络直播、在线培训等在线新经济融合。


发展创作者经济,建立用户生成内容激励机制。鼓励开发数字原生内容,丰富数字游戏、数字藏品产品。


做强四川数字资产交易中心,建设四川天府新区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促进数字版权保护与交易。


鼓励消费载体提升5G网络、智慧终端覆盖率。推广智慧景区、智慧场馆、智慧社区建设,争创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测试基地、国家级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和适航试飞基地。


充分发挥国家超算成都中心、成都智算中心等作用,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在生活服务和消费领域的应用模式。(来源:Meta元宇宙头条)


2.  中国团队打造全球首个完全基于光运行的人工智能训练系统


2024年8月7日,据清华大学消息,该校电子系方璐教授课题组与自动化系戴琼海教授课题组在智能光芯片领域取得重大进展。他们首创全前向智能光计算训练架构,研制出“太极-Ⅱ”光芯片,实现了大规模神经网络的原位光训练,为人工智能(AI)大模型探索了光训练的新路径。相关成果在线发表于最新一期国际学术期刊《自然》。


他们称该芯片的效率和性能显著提高。该突破摆脱了对离线训练的依赖,实现了光计算系统大规模神经网络的高效精准训练。


使用太极芯片训练人工智能需要电子计算机的协助。但“太极-II”可以完全基于光进行建模和训练。他们在论文中表示,此次升级是光学计算的关键一步,有助于将其从理论阶段推向大规模实验应用,并满足对低能耗计算能力日益增长的需求。(来源: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科创中国)


3.  2024 Google开发者大会正式启幕:让生成式AI触手可及


2024年8月7日,2024 Google开发者大会在北京正式开幕。Google大中华区总裁陈俊廷表示,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开发者市场之一,开发者正成为先锋力量,积极探索AI潜力,驱动业务升级,持续为全球用户带来惊喜。大会通过分享AI、Web、Mobile和Cloud的一系列产品更新,提供前沿学习资源与开发工具,帮助开发者在全球舞台上展现先锋力量。



Google Developer X 和开发者关系副总裁兼总经理Jeanine Banks带来了AI工具和技术更新的分享,三种不同规模的多模态Gemini模型,满足不同需求。Gemini已集成到众多开发工具中,包括Android Studio、Chrome DevTools、Project IDX、Colab、VS Code、IntelliJ和Firebase,可以帮助开发者编写、调试和测试代码,还可以生成文档、理解整个代码库等,成为得力的开发助手。为了满足开发者对灵活性和掌控力的需求,根据具体应用场景对AI进行微调、增强和接地,谷歌推出了与Gemini系列模型一脉相承的Gemma系列开放模型,并于近期正式发布了比第一代模型更强大、更高效的新一代Gemma 2模型,安全性也有了显著提高。


除了上述更新,谷歌还揭秘了开源项目Project Oscar。它是一个AI代理的参考实现,可协助维护开源项目。它以Go编程语言项目为入手点,将来能为各种不同的开源项目带来助力,帮助开发者全心投入编程工作。(图文来源:谷歌开发者)


二、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


1. 《互联网平台停服数据处理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8月7日,为规范互联网平台停服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管理办法(暂行)》要求,组织编制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互联网平台停服数据处理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要求》)。意见或建议反馈截止于2024年8月22日。



《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给出了互联网平台停服数据处理的基本要求,以及重要数据处理的要求,可用于指导互联网平台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安全保护工作,也可为主管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管或安全评估提供参考。(图文来源: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


2024年8月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旨在促进直播带货业态高质量发展,为督促和引导直播带货各方参与主体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创新发展。


《指引》第二条对直播带货、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直播带货服务机构这些术语进行了定义。


直播带货是指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活动。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是指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网络平台,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带货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带货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直播带货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带货人员是指在直播中直接向社会公众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人。


直播带货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带货人员开展直播带货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此外,《指引》还对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合规要求以及直播带货从业人员合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反垄断与竞争法


1.  广西开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针对刷单炒信、好评返现、数据流量造假


2024年8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透露,自8月起,广西聚焦网络经营者“刷单炒信”“好评返现”“数据流量造假”等问题,全面开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切实维护网络经营者、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合法权益,赋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专项执法将持续至12月,结合2024年广西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重点整治5个领域10种违法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负责人介绍,专项执法重点查处医疗美容、教育培训、旅游、外卖等涉及民生领域行业经营者在网络平台编造用户评价、误导性展示用户评价等刷单炒信行为,或以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同时,重点查处直播带货或其他经营活动中,虚构交易额、成交量等经营数据信息,或虚构收藏量、点赞量等流量数据,或虚构投票量、收听量、观看量等互动数据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同时,专项执法重点查处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等关键词,作为网络销售平台、生活服务平台以及短视频平台等搜索关联,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重点查处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域名、网站名称、网络代称、App图标等,作为自己的网络元素,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实施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强制下架等方式,干扰其他经营者之间正常交易,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此外,专项执法还将重点查处经营者或“黑灰产”组织,通过第三方测评机构、“差评师”“网络水军”“黑公关”等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或通过对竞争对手商品进行恶意评价、发布虚假测评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自己或通过第三方组织,以恶意好评触发电商平台惩罚机制、恶意短期内批量下单不付款或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拒绝收货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查处经营者滥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等信息,通过屏蔽、不当干扰产品展示顺序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专项执法过程中,广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引导、督促指导平台企业及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来源:竞争法微网)


2.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4年8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3日。《指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旨在预防和制止药品领域垄断行为,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维护药品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指南》共7章55条,针对药品领域突出垄断问题,进一步细化垄断行为在药品领域的行为表现、执法原则和认定标准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药品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总体原则(第1条至第6条)。系统阐释指南目的、依据及相关概念,明确药品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基本原则,细化药品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特定因素,要求药品领域行业协会、药品经营者(包括互联网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建立健全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二)细化药品领域垄断协议行为表现(第7条至第19条)。一是列举药品领域典型横向、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原则和思路;二是归纳药品领域新型垄断协议行为表现,总结反向支付协议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的考虑因素;三是指明药品领域组织、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方式及面临的法律责任;四是对垄断协议不予禁止、豁免等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细化,为经营者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


(三)完善药品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第20条至第29条)。一是细化和补充认定药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包括经营者控制药品供应链的情况、交易相对人的制衡能力等;二是列举药品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常见表现形式,特别是对层层过票不当推高药品价格、延迟或者停止药品供货获得不当竞争优势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三是明确药品领域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总结产品跳转行为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的考虑因素;四是针对药品领域多个经营者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明确认定其作为当事主体的考虑因素。


(四)深化药品经营者集中审查考虑分析因素(第30条至第36条)。一是提出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整体分析框架,明确药品领域部分经营者集中虽然未达申报标准但仍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申报;二是列举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常见类型及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的情形;三是细化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竞争分析的具体考虑因素,结合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特点列举了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类型。


(五)总结药品领域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特点(第37条至第44条)。一是涉及药品领域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是对药品领域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妨碍药品进入市场、限制药品自由流通、限制招投标等典型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逐条细化列举。


(六)阐明药品领域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第45条至第53条)。一是明确药品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包括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等。二是加强联合惩戒机制,对执法中发现的其他药品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图文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一、元宇宙与人工智能


1.  X公司因AI训练侵犯数据隐私遭消费者组织投诉


2024年8月5日,据Euractiv报道,消费者组织向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DPC)提交了一份投诉,指控X公司的人工智能(AI)工具违反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这是继Meta和LinkedIn之后,第三家因使用用户数据训练AI模型而面临隐私投诉的大型科技平台。


该投诉由律师Marco Scialdone代表欧洲消费者组织Euroconsumers和意大利消费者协会Altroconsumo正式提出,指控X公司多次违反欧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据保护法规。Scialdone是罗马欧洲大学法律与数字内容及服务管理学的副教授。


投诉指出,X公司在未明确告知用户的情况下,自动收集了用于训练生成式AI聊天机器人Grok的用户数据。Grok由X公司的创始人埃隆·马斯克创立的xAI公司开发,并在X平台上作为搜索助手使用。


投诉详细列出了X公司的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清晰说明如何使用数据进行AI训练,收集的数据量超出必要范围,以及可能未经充分理由处理了敏感数据。因此,Scialdone要求爱尔兰DPC警告X公司,责令其停止使用个人数据进行AI训练,并确保公司遵守GDPR。(来源: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


2.  马斯克再次起诉OpenAI和其联合创始人


2024年8月6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受理了新的起诉案件,马斯克以违反联邦法律、欺诈、违反信托义务、不正当竞争等理由,起诉OpenAI和其联合创始人Sam Altman、Gregory Brockman。此前,马斯克曾在今年的3月2日起诉过他们,后来在6月12日即将开庭审判时放弃了。


本次核心诉讼理由包括以下几点:


(1)承诺欺诈:马斯克指控Altman和Brockman从2015年开始,通过虚假承诺诱使他为OpenAI提供资金和支持。他们声称OpenAI将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致力于为人类利益开发安全和开源的AI,但实际上他们从一开始就计划将OpenAI转变为营利性企业并从中获利。马斯克基于这些承诺向OpenAI投入了大量资金,但被告却没有履行他们的承诺,反而违背了OpenAI的非营利使命,将技术封闭并追求商业利益。


(2)建设性欺诈:作为一个慈善组织和代表慈善组织寻求捐款的人,OpenAI、Altman和Brockman与马斯克之间存在信托关系,但他们通过误导马斯克并隐瞒真实商业意图,违反了信托责任,构成了建设性欺诈。


(3)违反明示合同:马斯克声称他与Altman在2015年通过一系列书面通信达成了一项协议,共同创立OpenAI作为一个非营利实体,以开发领先的AI/AGI技术。


根据该协议,马斯克将提供资金、建议并招募人才,而Altman承诺OpenAI将是非营利的,并将技术开源。但在2023年,Altman和OpenAI违反了该协议,包括未公开研究成果、将技术独家授权给微软、自我交易等行为。


(4)违反安全、公众利益:从2023年开始OpenAI的行为变得更加令人担忧,开始隐瞒其研究和开发成果,例如,对于GPT-4、GPT-4o等模型,OpenAI没有公开其架构、硬件、训练方法和训练计算等详细信息。


同时,OpenAI将这些技术独家授权给微软,使其集中在这一大型营利性公司中,违反了其最初承诺的技术将主要开源并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原则。


(5)虚假广告:马斯克指控Altman和Brockman通过虚假营销和宣传,使他误以为OpenAI是一个致力于开发安全和开源AI技术的非营利组织,从而吸引他参与并支持OpenAI。但实际上,OpenAI的行为与他们的宣传不符,构成了虚假广告,违反了《兰哈姆法案》和加利福尼亚州商业和职业原则。


(6)协助和教唆违反信托义务:马斯克认为OpenAI的营利性实体明知Altman、Brockman和OpenAI违反了对他的信托义务,却提供了协助和支持。


例如,这些实体帮助Altman和Brockman将OpenAI的知识产权和员工转移到营利性架构中,以实现他们的商业利益,而不是推进OpenAI的非营利使命,这种行为构成了协助和教唆违反信托义务。


马斯克表示,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予相应的赔偿,包括补偿性、后果性和法定损害赔偿并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同时判定OpenAI与微软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以及GPT - 4、GPT - 4o等模型是否构成AGI并是否超出微软许可协议的范围。(来源:AIGC开放社区)


二、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


1.  TikTok承诺在欧盟永久撤销成瘾性奖励计划以遵守《数字服务法》


2024年8月5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字节跳动旗下短视频社交平台TikTok承诺在欧盟永久撤销TikTok Lite奖励计划。欧盟委员会在新闻稿中表示,这是根据欧盟《数字服务法》(DSA)结案的首起案件,也是其首次接受指定在线平台的承诺。


根据欧盟委员会2024年8月5日发布的新闻稿,TikTok已经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除了在欧盟永久撤销TikTok Lite奖励计划,还承诺不推出任何规避撤销该计划的其他计划。欧盟委员会称,任何违反承诺的行为都将立即被视为违反《数字服务法》,从而导致罚款。


TikTok Lite类似于抖音极速版,其奖励计划允许用户通过在平台上完成某些任务——如观看视频、点赞内容、关注创作者或邀请朋友加入等赚取积分。这些积分可以兑换成亚马逊代金券、PayPal礼品卡或TikTok币等奖励。


今年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根据《数字服务法》对TikTok启动正式诉讼,调查其是否在未成年人保护、广告透明度、研究人员数据访问、令人上瘾的设计和有害内容风险管理相关领域违反了该法。


除了TikTok,欧盟委员会此前还对美国社交媒体X(前推特)、Facebook和Instagram的供应商Meta、阿里巴巴旗下的全球速卖通(AliExpress)等平台和公司启动调查。(来源:首席人工智能官、数据法盟)


2.  首个网络犯罪条约《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投票通过


2024年8月8日,联合国网络犯罪问题特设委员会一致投票通过首个网络犯罪条约——《关于打击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为的全面国际公约》,简称《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该条约的通过具有重要意义,它首次建立了全球层面的网络犯罪和数据访问法律框架。该条约于纽约时间周四晚些时候由联合国网络犯罪问题特设委员会通过,接下来将于秋季提交联合国大会进行投票。由于投票国家与之前相同,预计该条约将在联合国大会顺利通过。


虽然之前也有一些关于网络犯罪的条约,这些条约是由区域机构制定的,还有一些稍微更具国际性的条约,如已经实施了23年的《布达佩斯公约》,但此前还没有一个由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法律框架。但是,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巴西等国并未签署《布达佩斯公约》。国际战略研究中心战略技术项目主管吉姆·刘易斯(Jim Lewis)在周四的采访中表示:“对《布达佩斯公约》或欧洲委员会相关条约的抱怨之一是,它由欧洲人谈判达成,而全球南方国家或其他国家并未参与其中。他们一直说,我们不可能签署一个没有参与谈判的公约。”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在经过三年的谈判后达成的,最终以持续两周的会议为谈判画上句号。《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规定,任何国家的调查当局都有权从其他国家获取电子证据,并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交出数据。在该公约投票的前夕,一些人权组织和大型科技公司发起了态度激烈的反对呼吁。他们认为:“该公约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来防止滥用数字调查和数字取证权力。事实上,它会让更多监控和数据访问成为可能,从而破坏人们对计算机和数字技术的信任,并直接使人们面临风险。”


投票的最新文本中只有少数几处存在分歧,但最终达成的条约与先前有争议的草案版本相比并没有显著变化,数字自由组织“即刻访问”(Access Now)亚太政策主管拉曼·吉特·辛格·奇马(Raman Jit Singh Chima)表示。辛格·奇马参加了周四的辩论和最终投票,他表示,修改最终草案文本的每一次尝试都失败了。


根据《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规定,本公约应自第四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其中,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均不得在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以外另行计算。(来源: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


三、反垄断与竞争法


1.  美国法院认定谷歌在搜索引擎领域存在垄断行为


2024年8月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一份裁决,认定谷歌在通用搜索服务市场与通用搜索文本广告市场上存在垄断行为。美国司法部在当天发表了一份声明,表示该裁决是美国人针对谷歌的历史性胜利,它为未来的创新发展铺平了道路,并保护了美国人的信息获取权。


2020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联合11个州提起了“United States v. Google”的诉讼,指控谷歌通过签署排他性协议非法维持其在通用搜索服务市场、搜索广告市场和通用搜索文本广告市场的垄断地位,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2020年12月17日,美国38个州的检察长提起了“State of Colorado v. Google”的诉讼,补充了针对谷歌的更多指控,包括指控谷歌针对专门垂直服务提供商(Specialized Vertical Providers, SVP)的排他性行为、谷歌广告平台SA360存在的反竞争行为。2021年1月7日,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应各原告的请求,将上述两个案件合并审理。


关于本案的裁决思路:


(1)谷歌在通用搜索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首先,法院从“布朗鞋业案要素”(Brown Shoe factors)中的产品特性与用途、行业与公众认知、独特生产设施等方面论证,认为处于“围墙花园”(walled gardens)中的垂直搜索服务、社交媒体搜索服务无法替代通用搜索服务,因而不能将涉案相关市场界定为宽泛的查询响应市场(query-response market),而应将通用搜索服务市场视为独立的相关市场。在此基础上,结合收入、利润率等直接证据,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等间接证据,法院认定谷歌在美国通用搜索服务市场上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2)谷歌在搜索广告市场中不具有支配地位,但在通用搜索文本广告市场具有支配地位,通用搜索广告市场则不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


原告主张谷歌在三个具有重叠关系的市场(搜索广告市场、通用搜索广告市场、通用搜索文本广告市场)中拥有支配地位,三个市场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首先,法院认为搜索广告市场可构成一个相关市场,但谷歌在该市场中并无市场支配地位。其次,法院认为通用搜索文本广告(general search text ads)市场构成一个相关市场,且谷歌在该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最后,法院认为处于中间层次的通用搜索广告市场并不构成一个相关市场。


(3)谷歌实施了具有反竞争效应的独家交易行为


法院认定谷歌实施的独家交易行为包括:①浏览器协议:与苹果、Mozilla签署协议,约定将谷歌设置为Safari浏览器、Firefox浏览器的默认搜索引擎,而谷歌将向苹果、Mozilla支付搜索广告收入的一部分。②安卓设备协议:谷歌与安卓设备制造商和运营商签署移动应用分发协议、收入分享协议,要求其在安卓设备上预装谷歌搜索引擎和其他谷歌应用,由此方能分享谷歌的广告收入。


一方面,法院认为上述独家交易行为在通用搜索服务市场中具有反竞争效应;另一方面,法院分析了上述独家交易行为对通用搜索文本广告市场的影响。


(4)谷歌在SA360上的行为并不违反《谢尔曼法》


原告声称谷歌在其SA360广告平台上拒绝为微软广告提供与谷歌广告同等的功能支持,这构成反竞争行为。法院援引相关判例,指出除非能够证明谷歌的行为完全没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并且仅仅是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才可能构成《谢尔曼法》意义上的垄断行为。然而,原告未能证明谷歌的行为完全没有合理的商业理由,也未能证明谷歌在SA360的行为具有实质性的反竞争效果。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在SA360方面的反垄断诉求。(图文来源: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  英国反垄断机构针对亚马逊40亿美元投资AI初创公司启动调查


2024年8月8日,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宣布,对亚马逊与AI初创公司Anthropic的合作关系启动第一阶段调查,以评估这笔投资是否会损害英国市场竞争。CMA表示将在10月4日公布是否计划展开更深入的第二阶段调查。


对于CMA的这项调查决定,亚马逊发言人表示失望,认为这笔投资没有达到CMA规定的审查门槛,也不会引发任何竞争担忧。同时该发言人强调,亚马逊在Anthropic没有董事会席位或决策权,Anthropic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其他合作伙伴。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Anthropic也重申公司的独立性,称战略伙伴关系和投资者关系不会削弱公司治理独立性或与他人合作的自由。


据南都记者了解,成立于2021年的Anthropic,是一家美国明星AI初创公司,由OpenAI的前高管创立。该公司推出的聊天机器人Claude被视为ChatGPT的有力竞品,一直备受资本青睐。


2023年9月,亚马逊向Anthropic投资了12.5亿美元。在这笔初始投资后,亚马逊于今年3月又追加了27.5亿美元。至此,亚马逊完成对Anthropic的40亿美元投资。


根据双方的战略合作协议,Anthropic选择亚马逊云科技作为首选云服务提供商,利用亚马逊自研芯片构建、训练及部署其未来基础模型,并承诺为全球亚马逊云科技客户提供在Amazon Bedrock上对其未来基础模型的长期访问权限。


除了亚马逊,另一科技巨头谷歌也对Anthropic寄予厚望。2023年10月,谷歌宣布向Anthropic投资20亿美元——在先期投资5亿美元后,谷歌承诺未来再追加15亿美元。


这笔投资同样引起CMA的竞争担忧。2024年7月30日,CMA在官网透露,正在审查谷歌母公司Alphabet与Anthropic的合作是否会影响英国市场竞争。目前调查处于初步阶段,CMA将在2024年8月13日前征求任何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可以看到,在AI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包括谷歌、亚马逊、微软在内的科技巨头纷纷加码押注AI初创公司,以确保自身领先地位。不过科技巨头在AI领域的投资并购行为,也引起了全球主要竞争监管机构的担忧。(来源:反垄断前沿)


- END -

本栏目文章为本所为本行业及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普法服务,不属于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也不代表本所针对具体个案的意见或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