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网络经济长期繁荣的环境下,网络达人与MCN(Multi-Channel Network)机构之间的合同纠纷也愈发常见。从李子柒与微念的品牌之争,到“浪胃仙”、“韩美娟”、“特厨隋卞”等多位知名网络达人与MCN机构之间的解约风波,都引发了广泛关注。诸如“天价解约金”、“停播多年后重新出发”等引人注目的新闻标题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其中也折射出行业背后隐藏的法律与商业风险。
在网络达人与MCN机构的合作关系终结之后,双方应当如何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已成为行业关注的核心议题。尤其是在账号权属认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违约赔偿金额的合理性等焦点问题上,在既有的诸多判例中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将从法律与实务角度出发,对网络达人在与MCN机构终止合作后需要面对的一些常见“善后”问题作出简要介绍。
问题一:合作终止后,网络达人还能继续使用原有账号ID吗?
1. 网络达人账号ID之争
在依托流量、营销飞速发展的网络平台经济模式中,网络达人的“账号ID”往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选一个合适的ID,是很多网络达人“起号”的第一步。它可以简单好记,比如“papi酱”;也可以绑定专业领域,比如“手工耿”;还可以运用一些谐音梗,比如“浪胃仙”等。
在注意力经济时代,账号ID已不仅仅是一个网络达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身份标识,更是品牌营销的灵魂载体,具有极强的商业变现能力和市场号召力。甚至可以说,许多头部网络达人的账号ID带来的经济效益以及用户黏性,已经远远超出了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姓名。
例如,在与知名网络达人“浪胃仙”账号相关的纠纷案件中,“浪胃仙”IP的创始人游某在离开MCN机构天权星公司后,侵占了部分公司财产及抖音、快手两个平台的“浪胃仙”账号,最终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而据天权星公司的负责人介绍,法院对游某应负的刑事责任作出裁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浪胃仙”账号的评估价值可能高达900万元,比游某侵占的其他实体资产价值的2倍还要多[1]。
正是由于账号ID背后蕴含着巨大商业价值,当网络达人和MCN机构产生合作纠纷后,账号ID的归属就可能成为双方争抢最激烈的“兵家必争之地”。这场争夺远不只是一个名称的使用权纠纷,实质上是对过去多年所积累的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激烈博弈。双方因账号归属产生的分歧往往矛盾深重、利益交织复杂,其确权与维权过程耗时漫长,一场拉锯战持续数年之久是常态。
一个最为典型的例证便是轰动全国的“李子柒与微念”案。自2017年起,李子柒与MCN机构微念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子柒文化公司,由李子柒负责内容创作、微念公司负责商业营销,“李子柒”这个ID逐渐成为了中华传统非遗文化的“传播符号”[2]。从商业价值的角度出发,“李子柒”同时也是子柒文化公司最具价值的核心资产,因此在李子柒与微念公司的合作破裂后,双方针对“李子柒”的账号归属权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此后数年内,双方曾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李子柒获得了“李子柒”ID、品牌和子柒文化公司的控制权,而微念公司则保留了在特定类目范围内对“李子柒”品牌的长期独占许可经营权。
自2021年7月14日李子柒发布停更前的最后一则视频,到2022年12月27日微念公司发布双方和解公告,再到2024年11月12日李子柒发布非遗漆器的短视频正式回归,跨越了将近四年的时间。正如李子柒在其复出视频中所说,“这个大漆视频迟到了四年”。
(来源:企查查网站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记录)
尽管最终达成的和解方案看起来是双方“各取所需”的皆大欢喜,但为了明确账号归属,双方也为此付出了停更四年和漫长诉讼历程等极大的代价。这起标志性事件也再一次显示出,账号ID权属问题在网络达人与MCN机构解约纠纷中尤为关键。
2. 法律建议
首先,从合同约定的层面而言,为了尽可能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建议网络达人在与MCN机构合作之初,就在合作协议中对账号所有权、运营权、决策权,以及合作关系终止后的账号归属问题(如约定违约方自动丧失账号权利)等作出详细约定。
其次,如双方并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么从司法裁判的层面来看,法院在确定网络达人的账号归属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如账号的注册主体、内容创作主体、实际运营管理情况和收益分配模式等,并在此基础上遵循诚信、效益与公平原则,合理认定账号归属。在近些年的网络达人与MCN机构解约纠纷判例中,如(2022)渝民终859号、(2024)苏13民终1419号等判决,均体现了上述裁判观点。
问题二:合作终止后,网络达人还能从事这个行业吗?
1. 什么是竞业限制条款
近期,知名美食博主隋坡与其所在的MCN机构在终止合作后产生的纠纷引发了大量关注。隋坡自2022年开始与MCN机构达成合作,通过“特厨隋卞”账号发布探店、点评等美食类视频,积累了大量粉丝。2025年2月,双方合作到期,未能续约,“特厨隋卞”账号处于停更状态。2025年5月,隋坡开始使用新账号“特厨隋坡(重新出发版)”更新视频。随后,MCN机构发布视频,指出双方曾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在协议到期后,隋坡在约定年限内不得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就是说,MCN机构主张双方曾约定过“竞业限制条款”。
(图片来源:抖音用户“特厨隋卞前MCN”2025年5月16日发布视频截屏)
竞业限制条款常见于劳动合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文义中可以看出,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对于高管等特殊劳动者的约束性约定,其适用对象有明确的限定范围。就此,2025年9月1日刚刚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进一步规定,即便是满足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适用人群要求,竞业限制的约定内容也需要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否则法院可以认定竞业限制条款中超出合理比例的部分无效,这无疑进一步规范了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4]。
而网络达人与MCN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大多数都是合作合同或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在这类合同关系下该如何认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既有判例中则体现出了不同的观点。
部分判例认为相关条款有效,一旦网络达人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则构成违约。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5404号案、(2021)京01民终10313号案、(2020)鲁11民终2577号等案均认为,竞业限制条款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亦未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有效,网络达人在与MCN机构终止合作后应当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
但同时也有判例认为相关条款无效,而导致条款无效的原因则根据案情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可能包括:
(1)法院认定网络达人与MCN机构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5];
(2)法院认定网络达人与MCN机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网络达人的责任并限制了网络达人的自主择业权益,应属无效[6];
(3)法院认定MCN机构并未对网络达人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应获得的经济补偿进行约定,有违公平原则,故竞业限制条款应属无效[7];
(4)法院认定MCN机构与网络达人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出了法律规定的2年上限,故超出部分无效[8]等。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网络达人与MCN机构间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观点。
2. 法律建议
虽然对于网络达人与MCN机构之间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目前在司法裁判层面尚无统一观点,但从上述案例中仍可看出,竞业限制条款有效的首要前提是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网络达人与MCN机构在竞业限制条款订立、合约履行、合作终止的过程中均需保持善意履约态度,同时还需注重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以尽可能平衡双方利益。
此外,知名网络达人通常拥有较高人气,与之相关的争议也更容易引发公众关注。有鉴于此,在纠纷发生之后,网络达人与MCN机构更应保持理性、善意的协商态度,避免因一时情绪而在网络平台中发表夸张性言论,或是恶意误导公众、煽动冲突情绪等,否则即便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取得胜诉结果,也有可能会因为丧失“路人缘”而遭受更严重的商业利益损失。
问题三:合作终止后,网络达人应该赔偿多少钱?
1. 认定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网络达人的商业号召力和营销力不断上升,随之而来的是头部网络达人带货时动辄千万、上亿的销售金额,因此,一提到网络达人的解约纠纷,就经常会和“天价赔偿”、“千万违约金”等关键词联系在一起。
比如在今年2月份,知名网络达人韩佩泉(又名“韩美娟”)在其直播中称,其与辛选集团旗下MCN机构产生纠纷后被诉至法院,辛选集团向其索赔6000万元。最终,法院根据韩佩泉对辛选集团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将赔偿金额调低为600余万元,目前韩佩泉已全部赔偿完毕,双方已经解约[9]。
无论辛选集团主张的6000万元诉请金额,还是韩佩泉最终实际赔偿的600万元,都是一个不容小觑的“天文数字”,那么从司法判例的角度来看,法院在认定网络达人最终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时,通常会考虑哪些因素,诉请金额和实际赔偿金额之间的差距又是如何产生?
以“主播”+“解约”+“赔偿”为关键词,在Alpha平台搜索合同纠纷类案例,共检索出1,478篇法律文书,其中大部分案件的诉讼金额和判赔金额都在50万元以下,仅有63件案例的诉请金额超过500万元,而有15件案例的最终判赔金额超过了500万元。但需说明的是,鉴于部分知名网络达人的解约纠纷最终是通过和解或其它非诉讼方式解决的,赔偿金额未能公开或未能收录至案例检索平台中,因此高赔偿金额的案件实际数量极有可能多于前述统计结果。
(图片来源:Alpha平台案例检索可视化图表)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在认定赔偿金额时通常会考虑守约方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例如,(2021)沪01民终4689号判决书中载明,综合考虑某某公司的实际损失,并结合前述缔约地位强弱、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履行利益损失的客观性、某某公司的投入及收益程度、王某年收益情况,再兼顾公平原则及利益平衡效果,酌定王某支付某某公司违约金550万元;(2020)浙01民终9561号判决书中载明,综合本案中某某公司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一审法院根据公平、诚信原则经衡量后确定的442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2020)京03民终3630号判决书中指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违约程度、违约方收益、被违约方损失、履约抗辩权、证据关联等因素将违约金调整为100万元符合公平原则。
2. 法律建议
一方面,从MCN机构的角度来看,如果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度偏离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或者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网络达人违约的恶意程度并不相符,法院将有可能调低违约金的数额。
以上文中提到的韩佩泉一案为例,按其在直播中所述,辛选集团向其主张6000万元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签约后涨粉数×3元/粉丝”。按照该种计算方式,辛选集团以韩佩泉在签约后共增长2000万粉丝、每个粉丝3元为基础,向其索赔6000万违约金。但法院认为,6000万元的赔偿金金额与辛选集团的实际损失相比严重失衡,故最终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将其调减至600万元[10]。
另一方面,从网络达人的角度来看,在面对MCN机构提出的高额赔偿金时,建议仍需保持理性客观态度,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情绪过激而发表不当或不实言论,以致遭受更为严重的损失。例如,网络达人“林晨同学”与其签约的MCN机构发生履约争议后,MCN机构要求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林晨同学”就此公开发布视频说明相关情况,但在该视频中未能完整、客观反映双方履约及发生争议的情况,且使用了部分贬损性言语,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对MCN机构名誉权的侵害,需承担发表致歉声明、赔偿MCN机构损失等相应责任[11]。
结语
在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达人与MCN机构之间的争议往往涉及高额经济利益,并极易引发广泛的舆论关注。若未能妥善处理,不但会影响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声誉,甚至可能会对行业的发展造成重大的影响。
对MCN机构而言,应当在履约过程中依约为网络达人提供内容策划、营销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在出现争议时,更应客观结合约定内容和履约事实,提出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的合理诉求,避免因夸大或脱离实际的索赔主张进一步激化矛盾,甚至引发负面舆情,损害自身公信力与行业形象。
而对网络达人来说,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也应保持理性克制的态度,避免情绪化表达或采取过激行为。建议在纠纷发生初期就积极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协助,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以尽可能控制事态升级,减少各方损失。
——撰稿人:李昕滢
参考:
[1]环球网文章:《浪胃仙IP创始人被判刑,公司回应》,
https://society.huanqiu.com/article/4KFpgf9aAgY